最近看到一篇新聞

結髮廿年的夫妻,原本家庭美滿,但妻子三年前中風成為植物人後,
丈夫認為妻子無法履行同居義務,以配偶罹患「不治之惡疾」為理由
,訴請離婚。

夫妻本是同林鳥,豈能大難臨頭各自飛?

看到這樣的新聞
我們都無力也沒資格去責怪丈夫的決定

或許當自己遇到這樣人生的難題時 
也會作出跟先生一樣的決定

人真的可以百分百愛上對方的一切嗎?
即使是有一紙結婚證書 即使這是法律的保護
它還是保證不了我們能跟對方永遠在一起  
對方不會棄我們離去

人真的可以百分百愛上對方的一切嗎?
即使他生老病死 出車禍變殘廢 變醜變胖變笨變窮
或許應該想想自己的容忍程度在那裡?
可以接受的底限是多少?

百分之百的愛 要留一部份給自己
要先能愛自己 才可以行使愛別人的權利

看新聞時 
先生其實有第三者 為了給第三者名份 
所以也是離婚的一個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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